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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省/市企业工程中心认定


一、背景

为推动相关产业发展,促进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自1991年开始,启动实施了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目前已建设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346个、国家工程研究中心131个、国家工程实验室217个,在先进制造、电子信息、新材料、能源、交通、现代农业、资源高效利用、环境保护、医药卫生等领域取得了一批对产业影响重大、体现自主创新能力的工程化成果,突破了高性能计算机、高速铁路、高端数控机床等一批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共性关键技术和装备,培育和带动了新兴产业发展。通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技术扩散,推动了农业、环保、水利、国土资源等行业的技术进步,加快了装备制造、冶金、纺织等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通过面向企业提供设备共享、检测测试、标准化、信息检索、人才培训等服务,促进了大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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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定义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国家科技部门出台的一项引导性政策,目的是鼓励企业、科研院所、高校进行创新,建设完善的研发机构,加快推进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快推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研发平台工程化研究开发能力,按照质量与效益并重,研发与应用同步的要求,着力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优势特色产业领域认定一批省级工程中心。充分发挥工程中心在工程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高端人才聚集与培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有效承接国家重大科技技术成果转化。

 三、收益

1、财政补贴:申报通过省工程技术中心后可享受相应的认定补贴。(部分地区)

2、荣誉资质:提升企业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对企业招投标和公司宣传有很大帮助。

3、享受政府扶持政策:优先纳入省工程中心建设专项,推荐申报国家工程中心;优先支持工程中心申报的科技计划项目;优先、优惠使用全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入网仪器设备。

四、申报条件

    申报对象为广东省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企业已建有工程中心的不能重复申报;高校和科研院所在同一技术领域已建有工程中心的不能重复申报,且当年仅能申报建设1家工程中心。

(一) 单位规模。依托单位在行业、领域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企业单位上一年度主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研发经费不少于100万元且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3%;高校和科研院所单位近三年在该领域的研发经费总额不少于500万元。

  (二) 科研条件。依托单位具有较好的研发基础条件,具备进行工程化研发、设计和试验的综合能力,有必要的场地和实验、检测、分析的工艺设备(不含生产设备),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三) 科研成果。依托单位在本领域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具有较高的成果产出和转化水平,拥有5项以上专利、软件著作权、标准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高校和科研院所单位还要求近三年承担过本领域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与省内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完成的标志性科研成果不少于3项。

  (四) 人才队伍。依托单位拥有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和工程技术队伍,专职科研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的人员不低于科研总人数的50%。

(五) 管理机制。中心有完善的管理架构和运行管理机制,有健全的内部研发体系和人才激励、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五、亮点解读

  (一) 鼓励有较强创新实力的新经济企业建设工程中心。新经济企业获得股权投融资300万以上或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高于300万元的,不受申报条件单位规模和科研条件限制。

(二) 粤东西北地区给予倾斜支持。鼓励粤东西北地区企业与高校院所签署协议联合共建,共建单位在该领域的实验设备和研发人员可纳入申报条件核算。

六、评估标准

 

七、政策发文

http://www.gdstc.gov.cn/HTML/zwgk/tzgg/1537860590062-3928821539635305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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